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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问题探析

电子数据证据问题探析


陈志敏


【摘要】虽然电子数据的无痕性、易变性、开放性使电子证据极具脆弱性,但根据我国的诉讼模式、证据制度、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以及国际立法的现状、趋势和电子商务等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可以推断出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它的三个本质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审查判断的内容方法,都有不同于传统七种证据之处,把它归于视听资料只是权宜之计。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据属性
【全文】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也称计算机数据,因为它与计算机的产生、应用、发展密不可分[1]。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电磁记录者, 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气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2]。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3]。参考以上条文, 笔者把电子数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前者如各种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后者如本文、图形等,是电文数据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相比,主要是记载方式的不同。它通常以磁盘、光盘、ROM等磁性材料、光学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 而传统数据多以纸张为载体。


  

  电子数据有以下特点:


  

  1.易变性


  

  这是由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的。就本质而言,所有的电子数据,包括声音、图像、符号等,都以“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储存在各种介质上,这些“0”和“1”数字在其存在的介质上表现为光学材料中光信号的变化或磁性材料中磁向的变化等。而这些光信号或磁向的变化很容易改变,就具体操作而言,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转移。供电系统或网络通信的故障,强磁、高温、高湿度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都可导致电子数据的改变。


  

  2.无痕性


  

  电子数据某种意义上是虚拟的。由于它是以磁向或光信号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复制前后的电子数据没有任何区别[4]。对其删除、 修改后,它既不可逆转,也很难留下痕迹(除非有些特殊设计的软件对改变前的电子数据自动备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恢复)。而严格来说,录像带、录音带等复制前后是有区别的。对书面材料等物体的修改,其留下来的痕迹更容易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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