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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实践应用

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实践应用


杨亚新


【关键词】法院执行信息共享
【全文】
  

  执行工作过多年的执行实践,吸取兄弟法院的实践经验,新民诉法及相关执行的规定,从法理层面解决了三个关口的信息共享:分别是立案后、执行中、转款前,从技术层面上解决如何操作和保证有效实施的问题。对这一设想我们暂称为规定设想,为了让读者对《规定设想》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参鉴相关的理论,结合实践对《规定设想》进行释读。


  

  立案后应查被执行人“三角债”


  

  《规定设想》:执行案件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须向中院一级法院申请在全市法院检索、查询有无该案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对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且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执行案件,可不按前款规定进行查询。


  

  释读:按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对被执行人采取一些财产调查措施。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有三个考虑:1、查询该案被执行人有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实质上也是对被执行人的到期执行债权采取的一种执行调查措施;2、有利于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有无执行中的“三角债务”、连环债务;3、统一由中院来检索、查询,是因中院可查看全市两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同时也可保证在全市范围内严格落实这个规定。


  

  再查询实质上是执行财产调查


  

  《规定设想》:经穷尽财产调查方法和执行措施后仍未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再次向中院申请检索、查询有无该案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释读:对被执行人的到期执行债权进行再检索、查询很有必要,这里的再查询实质上也是执行财产调查措施的一种。若仍未查询到,南昌市中院已依法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可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被执行财产将采取控制性措施


  

  《规定设想》:按规定查询后,对有被执行人在另案(包括多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签收《查询确认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法院了解案件执行状况,并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执行措施。


  

  释读:控制性执行措施是执行措施的一大类,旨在保障案件的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但此时不会对采取了控制性执行措施的财产的权利主体产生实体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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