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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定》“不归因”问题研究

  

  三。“不归因”要求的关键--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就因果关系认定的程序,从性质上讲,第二步和第三步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从逻辑上讲,不得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必然要求评估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将该损害分离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者说,为了实现正确作出终裁,准确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抵消倾销正在造成的损害的目的,必然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不归因”要求的难点、乃至整个因果关系认定的真正难点都在于“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一)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从总体上讲,第3.5条规定的是一个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它甚至没有规定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错误地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问题也有此产生: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在美国热轧钢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基于对第3.5条不同的解释,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本案中,日本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考虑四个其他因素,即:小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加、1998年通用汽车罢工的影响、美国管道业对热轧钢需求的下降以及非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专家组首先解释第3.5条为:当局审查并确定这些因素,没有切断看上去存在于倾销产品和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基于这项解释,认为当局没有必要在发现存在的整体损害中减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去揭示仅仅是倾销产品造成的实质损害。专家组经审查认定ITC充分考虑了日本提出的这些其他因素,已经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ITC做法符合第3.5条要求。


  

  日本就专家组的上述认定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对不同损害进行识别和分离,调查当局就没有合理依据来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确实正在引起损害,并根据《反倾销协定》征收反倾销税。上诉机构强调,这确实是第3.5条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当局对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效果的评估并非基于假设而作出,并且该损害效果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得以相互区别。上诉机构也承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各种因素之间可能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实践中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是困难的,但即使困难也得识别和分离,这是“不归因”条文的要求。


  

  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提及美国热轧钢案的裁决,并强调“第3.5条要求调查当局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确保倾销产品确实正在损害国内产业”,为此,“当局应当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和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这就肯定了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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