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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竞争政策抵制反倾销的策略运用(上)

  

  从欧共体各职能部门在反倾销调查具体程序中的作用来看,欧共体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和采取何种反倾销措施;欧共体理事会则负责决定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遇到重大问题时,欧共体委员会和理事会还需向欧共体咨询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咨询。具体的反倾销事务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贸易的委员领导下的贸易总司承担。与此同时,欧共体的竞争规则也是由欧共体委员会来实施的。欧共体委员会把竞争政策方面的决定,授权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马里奥·马特作出。他领导着委员会的竞争事务总司。这个总司目前由费力普·洛厄先生具体负责。总司下面分A至 H 八个司:A、B司负责竞争政策协调和合并事宜,C、D、E、 F四个司负责反托拉斯和产业协调问题,G、H司则负责国家援助事宜。A司下又有四个处:A-1处负责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事务,负责调查不同工业部门的企业违反竞争规则的情况,A-2处负责立法建议和与成员国的关系,A-3处负责政策及协调,A-4处负责国际事务。所以,我们在运用竞争政策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应当有效发挥竞争事务总司和欧共体委员会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马里奥·马特先生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委员会和负责反倾销事务的委员,或通过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向他们建议一切反倾销措施必须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产业创造性的角度出发。另外,必要时,还可以向竞争事务总司申诉,要求纠正欧共体产业为实施反倾销而从事的反竞争行为。


  

  欧共体反倾销法第21条指出,反倾销调查应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贸易扭曲的有害后果,以及对重新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果当局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认为,采取的措施不是出于共同体的利益,就不应当根据倾销和损害采取反倾销措施。我们可借助这一公共利益条款,通过说服欧共体咨询委员会及理事会,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能只顾某个产业的局部利益,还要把消费者,乃至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损害考虑进去。要从国民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整体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接近或融入竞争规则,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阻碍竞争的因素。欧共体竞争总司总司长菲利普·洛厄在2005年4月22日的“欧中竞争政策北京会议”上,重申了欧共体在竞争政策方面的这一理念:“我想强调拥有政府对健全的竞争原则承诺的重要性。因为竞争能带来更多的利益,而竞争规则可以确保这些利益,例如更多的创新、更低的价格及更强劲的经济。竞争政策必须被融入更广阔的经济政策框架中。”


【作者简介】
黄文俊,单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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