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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竞争政策抵制反倾销的策略运用(上)

  

  以欧共体为例,目前,欧共体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自1978年我国与欧共体签定贸易协议以来,双边贸易关系逐年发展。仅2004年我国与欧共体的贸易额就达创纪录的177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6%。贸易发展的同时,我国产品在欧共体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也高达91起,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超过40起。欧共体是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地区之一。


  

  究其原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经济就一直处于低迷徘徊阶段,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在计算机、微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欧洲开始落后于美国和日本;在纺织、钢铁和船舶制造等传统领域,欧洲企业与那些以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见长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相比,又缺乏绝对优势;在那些界于高科技和传统产业之间的家电、汽车制造业方面,欧洲在出口方面甚至也无法与日本抗衡。巨大的经济发展压力,加之担心本地区一些产品受其他国家质优价廉产品的挤压,而导致市场份额降低,甚至最终退出市场,欧共体委员会便在对外贸易领域以反倾销政策为武器,频繁地对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等国的许多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和轻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欧共体反倾销手段的大量使用,不仅加大了其在诸多领域与其它国家(地区)发生的贸易摩擦,而且使欧共体市场日渐趋于封闭,这种自我封闭不仅降低了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强度,损害了欧共体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人为地抬高了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而损害了其消费者利益。


  

  欧共体频繁使用反倾销的产业政策似乎表明,欧共体委员会不认为自由竞争可以推动欧共体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产业调整,也不认为自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众多欧共体学者对欧共体现行反倾销法提出了批评和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欧共体的反倾销法不仅违反了欧共体的竞争法,而且还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仅不会提高欧共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反会因企业竞争力的削弱,迟滞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欧共体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消除贸易保护主义,为欧共体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创造条件。


  

  欧共体的基本经济政策是,通过自由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所以欧共体条约通过第3条第1款g项,和第81条至86条的规定,制定了竞争法。通过消除和削减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成员国及其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推动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促进欧共体的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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