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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国行政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四)垄断的价格严重侵蚀消费者的利益


  

  行政垄断行业不仅垄断着市场,同时也垄断着价格。如高额的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价格同盟或价格协议等。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政府采取召开协调会、办公会等形式越权直接定价;二是直接干预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三是价格主管部门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虚高”定价等。国家在价格政策制定上的误区造成了“价格失真”,不仅使行政垄断企业获取高额价格利润,也使政府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在经济上产生腐败。


  

  (五)行业的高薪产生公众不满形成社会不公


  

  由于行业垄断、国家优惠政策、工资管理上的缺陷、国有企业收益制衡机制缺乏和宏观调控不力等原因,产生了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行政垄断行业员工工资过高、增长过快等突出问题。这种由于企业不参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秩序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与“非议”。


  

  (六)政府管制的法律体系明显滞后


  

  现行的法律条款普遍简单粗糙,且基本上多是部门立法。许多领域的管制职能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管制无规可循,不能做到依法管制,依规管制。即使颁布了相应的行业立法,也由于这些法律是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起草,除了具有较大局限性之外,还易落入部门立法固化既有利益格局的樊笼。


  

  二、深化我国行政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给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明确政府部门在四大行为主体——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特设机构);国有企业(企业法人)中的行为边界,根据不同业务领域中垄断性质的不同来确定规制的程度。在市场机制已经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垄断行业取消一般性经济活动的规制。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完善企业所有制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新型的政企分开的融资投资体制。


  

  (二)对行政垄断行业进行结构性分离和分类治理


  

  建议借鉴世界行政垄断行业改革的普遍经验:将行政垄断行业中垄断程度不同的环节或项目分离出来,如电力行业实行发电、输电、配电分离;铁道、航空实行网运分离;城市生活用天然气实行产(井)、运(管道运输系统)、销(配送)分离;城市管道供水、供热实行厂网分离;电信行业实行市话与长途分离等等。建议借鉴世界行政垄断行业政府管制的经验,放松管制和改善管制相结合,在行政垄断性质较强的环节更新监管方式,实行激励性监管;在行政垄断性质较弱的环节打破垄断,放松管制,引进竞争制度,即放宽行政垄断行业中竞争性业务的市场准入,而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作为政府监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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