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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时期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三、经济转型时期行政性垄断规制的途径


  

  对垄断行业特殊利益集团的改革有三大原则:首先,要承认其既得利益,而不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垄断行业。其次要限制垄断利益集团的特权,把它们从贵族降为平民,从经济人与政治人的双重身份变为纯粹的经济人。最后,要规范垄断利益集团的行为,重新建立商业游戏规则,迫使垄断行业从经济寻租、政治寻租,转变为依靠技术创新、高质量服务、良好信誉等谋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形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其的规制也应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根据上文所总结的规制原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制我国行政性垄断主要应通过行政立法、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和反垄断立法以及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


  

  (一)加大行政立法与监督,实现依法行政


  

  1.建立与完善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核制度,公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职能及其职责权限。公开行政机关的职能与职责权限,是市场经济体制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人世以后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根本内容。因此,为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接受人世的挑战,国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能与职责权限,以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行政透明度,同时也便于社会各界对其实施监督。行政性垄断行为一般是在合法状态下进行的。就市场经济的竞争法而言,应该坚持法律一体化的原则,坚持法律级别及其适用范围特定化的原则,以此保证通过法律构建有利于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此前提下,建立与完善有效的审核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是否有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机制,以遏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性垄断为目的而制定法规、部门规章的做法,从根本上做到行政性垄断无法可依。


  

  2.建立与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国家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与职责权限后,还应建立与完善严格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或滥用行政权力,达到禁止与消除行政性垄断的目的。笔者建议:应该赋予监察部门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滥用或超越行政权力的职责权限,其中包括督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制定和实施了违背国家竞争法原则与精神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行使其应该行使的行政权力。


  

  3.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违法救济。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做到依法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绝对不允许行使和实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改变以往只注重事后监督的状况。明确行政权力监督的范围,同时,赋予行政性垄断受害人起诉政府予以自救的权利。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行政性垄断的受害者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也是行政性垄断长期得不到遏制的原因之一。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受害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行政性垄断的受害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行政性垄断案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为由而不予受理。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凡因行政性垄断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相当于美国的纳税人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等。这样可以将抽象性行政性垄断行为纠纷纳入受案范围,扩大对行政性垄断受害人的司法救济。譬如,如果行政性垄断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管是实际的消费者还是潜在的消费者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要是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任何团体、消费者、其他竞争者都可以提起请求颁布禁止令的诉讼。这种诉讼既为普通民众督促政府执法建立了一条有效途径,也能够调动公民参与监督执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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