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制者自身也是垄断者。我国现阶段的规制者也是垄断利益所得者的现象尤为突出。规制机构本身便是经营行业的主管部门,政企合一的体制使经营企业产权不清,缺乏竞争力。部门内企业与部门外企业在进入市场、发展经营业务等方面发生矛盾时,主管部门的政府机构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同时,在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更容易侵害消费者利益,制定有利于本部门的政策。
2.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性垄断的成因。行政性垄断的形成较为复杂,就我国而言,究其根源,其前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是国家垄断在新的经济体制下的变异存在形式。虽然两者存在着前后相继的历史联系,但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国家垄断一般是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政策导向密切相关的,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一种干预和保护”,它是中央政府实施的合法垄断,如下达指令性计划、建立专卖及专营制度等;而行政性垄断则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可以说是非法垄断。可见,虽然国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都可以归人政府干预的范畴,但是国家垄断属于良性干预,而行政性垄断属于恶性干预、非法干预。
我国目前处于体制转换时期,传统体制的影响还存在。国家垄断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处于统治地位,因此它的影响和“惯性”最大。但由于其合理性基础已被抽取,于是便以新的形式依托逐步成长,依存于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这便形成了行政性垄断。此外,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和存在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面干预”的惯性作用外,还有着转轨时期的特殊因素。
(1)行政利益的诱惑。这是行政性垄断存在的最主要原因和内在动因。首先,政府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同样具有“经济性”。这种经济性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是经济职能,这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二是政府在考虑社会总体利益的同时也在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三是政府的有效运转需要一定的财政作保障,财政资源不充分直接影响政府的良好运作。其次,政府的经济性最终体现于政府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也是经济人,也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发展目标,具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倾向。
(2)多元利益格局的存在。多元利益格局出现于经济生活中,并且这种多元利益的状态不仅存在于政府和政府部门,而且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这种利益多元化突出表现在财政体制上。为了使本辖区的企业收入增加,自己的政绩显赫,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就不自觉地具有这样一种倾向:限制其他区域的企业进入本区域经营,削弱外地企业的竞争能力,以此增强本地企业的竞争能力。为了达此目的,甚至不惜滥用手中来自宪法和法律的神圣职权,出台多种有碍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使本应是企业间的竞争演化为地方政府之间局部利益的争夺。
(3)审批制度的泛滥。审批的实质就是限制竞争,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机制,以政府选择代替市场选择。因此,审批权膨胀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会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和政府责任心,导致政策机制代替法治权威,行政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它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恶化了投资环境,而且在缺少必要监督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寻租现象,滋生腐败。审批制度的泛滥大大降低了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成本,为其提供了廉价的实施手段。只要稍稍抬高一下审批的门槛,就可将许多外地企业拒之门外,造成市场分割与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