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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与法治原理的背离

  

  在中国,行政性垄断所依据的往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南、会议纪要等规范形式的规定。例如,2000年,黑龙江省龙江县政府以整顿啤酒市场秩序为由,依据齐齐哈尔市人大颁布的《酒类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签发的(2000)3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酒类市场的通知》,成立了由酒类专卖局牵头的龙江县啤酒市场稽查队,对“龙江啤酒”予以百般呵护,对外地啤酒企业予以打压。又如2000年9月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直接针对1999年成立的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迫使阳光公司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往往通过规范性文件滥设行政许可,从事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根据这些形式上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实质内容上缺少合理性关切的文件所实施的行政性垄断,是同法律保留原则相抵触的。


  

  (三)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等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借此尽可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阻止政治权力恣意扩张的同时,分散私人的经济权力,通过确保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企业的平等机会和自由,来实现民主的经济秩序。[7]因此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例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


  

  实践中的诸多行政性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行政性垄断往往通过直接禁止某一产品或某地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或地域市场,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与垄断局面的出现。从宏观方面考察,行政性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作者简介】
余晖,单位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宋华琳,单位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
【注释】参见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张知本:《宪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路德维西.艾哈德著,祝世康、穆家骥译:《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页。
金福海:《消费者权利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34页。
根岸哲、舟田正之著,王为农、陈杰译:《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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