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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适用新规定

  

  虽然标准化常常带来很多好处,但其同时也具有限制价格竞争和限制生产、市场、技术革新的潜在效果。某些协议,如限制第三方将产品投入市场或采用标准,或排除竞争者的协议,通常是被禁止的。同时,那些利用知识产权联合固定价格或达成影响消费者价格的标准条款的协议,也是被禁止的。对其他种类协议的分析将以其可能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为依据;新指南针对各种类型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尤为重要的是,新指南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协议规定了非规范性的安全港条款。欧盟委员会强调,不同模式的标准设定的存在对市场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因此,除新规定中进行明确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外,标准设定组织仍保有运用其他不同规则和程序设定标准的权利。尽管对于标准化协议,不强制要求其符合上述规定,但若其符合了新规定的要求,则协议双方将确保协议不会引发竞争风险。


  

  安全港要求包括:设定标准程序的参与不具有限制性,设定程序对所有感兴趣的经营者是透明的,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标准向任何第三方“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开放。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时,还必须同时符合“明确且平衡的知识产权原则”,即参与方提前承诺在“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下对必要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且善意的披露知识产权的内容以便于该行业在设定标准时对技术进行明智的选择。新指南引入了“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旨在避免专利“阻抑”以及过度收取知识产权提成费。对于那些倚赖于受到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的行业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


  

  若限制竞争是产品投入所有成员国或建立技术互通性的必要措施,则该等限制行为是可被接受的。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或更新技术也可以成为限制竞争行为合法的正当理由。当以该等效率为正当理由进行抗辩时,关键在于确保适用标准的必要信息对所有有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开放,设定标准的程序公开、透明并且不偏向于一个或几个参与者。


  

  标准条款和条件通常并不会引发竞争问题,除非该等条款和条件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对价格竞争造成负面影响,或在广泛适用的情况下,则可能限制产品的多样性。在该等条款和条件实际限制了竞争的情况下,可基于正当理由而进行抗辩,如使消费者能更好的对比不同产品、降低交易成本或促进涉及复杂合同市场的市场进入。


  

  对集体豁免规则的修改


  

  集体豁免规则保留了之前的框架,尤其是市场占有率的门槛要求(研发豁免的市场占有率总计不超过25%及专业化豁免的市场占有率总计不超过20%)。尽管如此,针对20%的市场占有率门槛要求,新的集体豁免规则明确规定,不仅在专业化产品市场中必须符合该要求,而且当产品同时为中间产品需与其他产品合并时,则在下游产品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也应当符合该要求。两个豁免规定均对“潜在竞争者”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定义,即在三年内可能进行必要的投入以进入产品市场、技术或工艺市场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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