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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适用新规定

  

  欧盟委员会在基本保留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对集体豁免和配套指南进行了修改,同时对某些领域亦作出修改并额外引入受到广泛欢迎的新指南。下文将详细讨论新规定作出的重要修改之处。


  

  对配套指南的修改


  

  新规定较之前的规定而言,在篇幅上有显著的增加,从之前的198段增至335段。这主要是由于新规定增加了对信息交换的规定,且对标准设定相关内容进行了扩展(将在下文中详述)。新规定较之前的规定而言,更为明确的规定了较多的经济分析,并且在每段结束之处增加了大量的示例。新规定强调,由于单个案子的基本事实均不相同,因此配套指南不应只被机械的作为“清单使用”。


  

  信息交换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交换敏感商业信息是欧盟委员会关注的重点,过去也曾受过巨额罚款。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近判决T-Mobile信息交换的行为构成对第101条的“客观”违反(即违反的构成不以竞争执法机构或原告证明行为对竞争造成任何实际的负面影响为前提),但法院同时认为竞争对手间的信息交换也可能促进竞争。


  

  新规定中包含了整整一个新章节对信息交换进行规定,同时其他章节(例如,就联合生产和采购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也对相关协议中的信息交换作出了规定。欧盟委员会表明,若该等信息交换行为导致竞争行为的协同或对其他竞争者或第三方造成市场封闭的效果,则认为其对竞争造成了限制性影响。竞争对手间特定种类的信息交换,尤其是交换各自未来的价格和产量信息,将“客观”违反第101条。原则上,交换此类信息是被禁止的。


  

  认定交换其他种类信息(如过去的价格和产量、生产成本、产能、客户信息)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应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之上。该等分析应依据市场(包括集中程度、透明度、稳定性和复杂性等相关因素)的特点,以及市场占有率以及交换信息的种类(如商业敏感度、公众可知性、综合水平、交换频率)。此外,若信息交换增强了市场竞争或显著增加了效率(例如,制定性能标准、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或更好的消费指南),则信息交换可能因具有正当理由而被认定为合法。


  

  行业标准制定


  

  多数行业依赖于标准化协议以限定产品或生产流程、服务或工艺的技术或质量要求。此方法在一系列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技术部门。在更为广阔的行业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就此问题及行业标准条款及协议提出了大量的新指南。同时,欧盟委员会将之前关于环境协议的独立篇章归纳到此章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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