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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适用新规定

欧盟委员会就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适用新规定


戴健民


【摘要】欧盟委员会针对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合作协议已经开始适用新的欧盟竞争法规定。该规定在保留现有横向协议整体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关于信息交换协议以及设立行业标准协议的指南,同时也扩大了研发合作协议集体豁免的适用范围。欧盟委员会就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协议开始适用新的欧盟竞争法规定(“新规定”)。新规定几乎适用于所有行业,对任何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包括以提高效率为目的而设立的合营企业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安排)的经营者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该领域的核心立法——两个集体豁免规则,已于2010年12月31日失效。新的集体豁免规则对满足之前集体豁免规则的协议规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新的集体豁免规则将与新规定一起于2011年年初生效实施。横向合作协议相关规定的修改历经了两年多的讨论,并于2010年夏天就修订稿广泛的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大约收到120份意见,其中多为正面回复。迄今为止,标准化协议一节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也是修订稿争议的焦点所在(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欧盟委员会竞争事务委员Joaquín Almunia在宣布新规定的同时强调:新规定对欧盟公司间提高竞争和创新的竞争者合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同时还表明欧盟委员会试图达到平衡:“新规定以及新的集体豁免规则将为经营者在全球化市场中进行合作提供必要的空间,但同时又必须尽可能将合作协议对产业和消费者产生危害的风险最小化。”
【关键词】欧盟;竞争者之间合作
【全文】
  

  背景


  

  目前的法律框架包含了两个集体豁免规则及配套指南。虽然该等规定并不能为较为复杂的商业安排提供足够的指导,但这些文本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为竞争者之间较为简单的合作协议提供了安全港的规定,并建立了一套普遍适用的分析框架。


  

  第一个规则为一系列的研发协议排除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的适用。该规则的适用要求协议满足特定的条件,如市场份额,以及不包含“核心”限制条款。第二个规则为特定的专业化和联合生产协议提供了安全港规定。


  

  配套指南为欧盟委员会判断竞争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协议是否不适用集体豁免规则从而违反第101(1)条,又是否能获得第101(3)条项下的豁免,建立了分析的框架。目前,合作的种类包括:研发协议、生产和专业化协议、联合购买协议以及商品化、标准化和环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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