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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法经济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法经济学分析


陈莉


【摘要】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经济活动领域,排斥市场竞争,构成了极具危害的行政垄断。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思路,通过对行政垄断利弊的评价分析,从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行政垄断的成本分析和行政垄断的收益分析及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与效益几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垄断
【全文】
  

  一、对行政垄断的评价


  

  行政垄断是经济转型国家表现突出而危害严重的一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指的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的一种限制市场力量及竞争的行为,其已成为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国家垄断利益部门化、政府监管失效等。其最根本危害在于社会福利损失及腐败泛滥。行政垄断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与经济垄断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后者只是凭借经济实力形成垄断。两者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在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障碍之一,它严重阻碍了良好竞争秩序的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键立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旧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远未革除,现阶段由于受多元化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又产生了许多新的行政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两种形式: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用行政性垄断中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和辐射方向的不同作为行政垄断分类的依据可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行政垄断和行业部门行政垄断。


  

  (一)地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造成过度竞争


  

  地区行政垄断也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包括市场封锁和人为地扶持本地企业。地区行政垄断是指地区政府机关将竞争的范围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行政垄断行为,是基于地域划分而形成的,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做出。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封锁作了明确的规制。从全国范围来看,地区垄断不表现为国有经济垄断,而表现为国有企业的过度竞争。由于体制上政企不分,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同时由于缺乏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其执法的随意性很大,使得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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