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垄断要确立平等观
史际春
【摘要】在一国庞大而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中,竞争法律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素有“经济
宪法”之称。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的体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上各种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时期,竞争法律制度更是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国务院虽曾也颁布过一些竞争法规,但是,在WTO的脚步声日益临近的今天, 在知识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正在以前所未有之势撞击着我国经济运行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愈来愈严峻的挑战,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2001年7月13 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经济法学研讨会暨海峡两岸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上,来自全国各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专家、学者,对我国竞争立法的许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既有碰撞,也有认同;既有对于竞争立法指导思想的争论,也有关于竞争立法具体内容、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权限、法律责任等问题的探索,同时亦有欧洲共同体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竞争法律的先进经验评述。我们特此采摘其中的精彩篇段以呈读者,并期望中国的“经济
宪法”早日臻于完善。
【关键词】反行政垄断;平等观
【全文】
我曾经反复表达了这样一种意见,即:要在中国真正地、更好地反行政垄断的话,就应赶紧放弃“行政垄断”的提法,别再区分什么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了,因为这些都是不科学、不合实践要求的。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学术的发展,如今这个问题已日益凸现出来了。
一、反垄断法为何拒绝“行政垄断”的概念
首先,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或区分的。譬如我国的铁路客运垄断,就既是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又是合法垄断,同时又要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搞不法垄断。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