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阶段,尽管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已经开始初步形成,但主要是通过通知和规定的方式来反对地方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绝大多数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也没有具体的关于法律责任条款,在适用中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尽管国务院在这个阶段多次下达文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可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在我国仍很普遍。
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阶段(1993~2007)1993年到2001年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以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2002年到2007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则进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我国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在1993年到2007年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大量的与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先后出台了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等;为了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药品管理法》(2001年)等。特别是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也明确禁止典型的地区封锁行为,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7月16日)规定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在这个阶段,我国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