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历程探析
孟雁北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行
【全文】
经济体制改革是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动因之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解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重要措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最终解决还要依托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完成。
行政性垄断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被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中“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该行为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排除、限制竞争”则是这种滥用行为的后果。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进程同步。经济体制改革是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动因之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解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重要措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最终解决还要依托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完成。
一、以政策、文件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调整阶段(1978~1992)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1978年到1984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局部试验阶段;1984年到1992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探索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使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利益,而这个独立利益的出现使地方政府有了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初的动机。例如,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扩大了地方和行业的行政权力,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经营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当本地区的企业竞争乏力,经济效益下降,政府和部门往往不是用市场的手段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是用行政命令,排斥、限制、阻碍外地或者部门外企业的进入。这种地方部门利益强化带来的追求本地本部门利益的欲望,是产生行政垄断,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动力。
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为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1日)就作出了“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不要搞不合理的行政干预”的规定。而《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更是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认为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在此以后,国务院以不同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规和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反对权力经商。再如,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也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自觉制止和纠正地区封锁的错误做法,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结构的调整。……在本通知发布后仍继续搞地区封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