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理论由私权说发展到公权说,扩大了诉权主体的范围,除了权利所有者之外,使得那些对民事权利实际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人,都成为诉权的实际享有者,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这种程序化的一元诉权论,有利于从学理上支持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二元诉权论的观点长期处于支配地位。但是最近十多年来,这种观点逐渐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和挑战,人们认为二元诉权是对现有诉权理论的简单糅合,缺乏统一的内涵,应该重新恢复到一元诉权论,从程序的角度进行解释,将诉权界定为一种广泛的程序权利。有学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双方就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而由国家赋予的权利。实体法律关系的非正常状态是国家赋予当事人双方诉权的事实基础”。[11]这是一种完全公法意义上的一元诉权论。按照这种界定,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公权利,与私权并无必然的联系,因此只要当事人发生了实体权益上的争议,就享有诉权,可以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院,从而法院即可受理。这就为公民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扩张,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空间。所以说,公法诉权说为人民法院扩大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提供了理论上的解释。
除诉权理论外,民事诉讼法学许多理论上的变迁,都有利于解释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现象。比如诉讼信托理论的出现,使当事人的概念逐渐地由传统的实体当事人转化为程序当事人,引起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变革,大大扩充了能够实际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总而言之,受理案件范围的扩张,是当代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不仅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也具备深厚的理论底蕴。
三、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对策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必然在数量上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形成积案,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观念不断地增强,今后还会涌现出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可是,我们并不主张民事案件无论性质、种类、影响大小,一概诉诸法院。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诉讼这种解纷机制的弊端,早已为人们所认识和关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其意义在于为每一种有必要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提供最后救济的可能性,而不是鼓励当事人把任何一个民事纠纷都变成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在选择何种途径解决自己的纠纷时,应当考虑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等缺陷;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有必要提起诉讼的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则应尽可能地为其提供诉讼渠道。因此,这就需要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实行分化,建立多样化的处理民事权益纠纷的机构,给当事人提供选择的余地。
在我国现阶段,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外机构也是多样化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先行处理。这些机构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就像一面筛子,对民事纠纷进行筛选,只让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这些诉讼外纠纷处理机构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更加便捷、妥当、有效地处理各种仍在增多的民事权益纠纷,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民事纠纷的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