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权扩张——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之途径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会引起相关诉讼法理论的变化与发展。诉讼法理论的变革,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程序论基础,反映了诉讼法学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回应与支持。在这些变化中,诉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现为当事人基于各种权益纠纷的事实,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裁判,以对该权益进行保护。诉权是对“权利”的权利。如果说各种实体权利是“一级权利”的话,那么诉权就是“二级权利”。诉权的性质是多重的,它既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因素。无论从实体意义还是程序意义上理解,诉权都是关于实体权利的保护问题。从这层意义上说,当事人的诉权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与前提。只有当事人具有诉权,才能将案件诉诸法院。反过来,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又是实现诉权保护的手段,是诉权进入司法保护的第一道门槛。因此,对诉权如何理解和定性,就涉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理论依据问题。
诉权的实体性质,最早为诉权私权说所认识。该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项私权,由权利主体指向义务主体。按照这一派学者对诉权同实体权利之间具体关系的不同理解,这一学说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种,被称为“发展阶段说”、“组成部分说”、“属性说”。[8]诉权私权说始终将诉权同实体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按照此说,只有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才能享有诉权,才能够就其纠纷申请法院予以审判。这样,把有无实体权利作为是否启动诉讼程序的依据,诉权私权说无疑限制了诉权主体的范围,相应地也限制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诉权私权说的内涵中,有两点值得借鉴。其一,以诉权的享有作为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动因,使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严格的权利基础之上,有利于诉讼制度的合理化、法制化。其二,诉权私权说将诉权看作是实体权利的组成部分,认为诉权是民事实体权利的内在要素,这样的观点对诉权外延的扩张是很具有解释力的。因为依照此说,只要存在民事实体权利,就会产生相应的诉权。依此类推,其他性质的实体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等,都应该产生相应的诉权。因此,除民事权利之外,其他权益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其权利主体也可以依诉权而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指的是诉权作为一种保护实体权利或解决纠纷的程序手段,与诉权的公法说内涵相似。诉权公法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性质的程序性权利。诉权有别于诉讼权利,具有人的基本权利的属性。享有诉权的主体不限于实体权利的真正所有人,与某一项实体权利有关的其他人也享有并能够实施诉权,提起诉讼。这种意义上的诉权,有助于扩大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范围,从而拓展了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诉权概念的程序化,是诉权理论发展的趋势。今天,诉权不仅指民事诉权,也包括刑事诉权、行政诉权,诉权由此发展成为诉讼法学中的基本理论范畴。[9] “在20世纪的法治史上,诉权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诉权的社会化,二是诉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以1964年《人权宣言》为始端的诉权保护国际化趋势”。[10]实际上,按照“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律原则,任何实体权利都必须赋予其救济手段(即诉权),它才是完整和有保障的。这种理念在英国表现得尤为明显。英国普通法时期,“(救济)程序先于权利”,一切权利纠纷都能诉诸司法程序。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并不纠缠于抽象的诉权概念,而是以“程序”对实体权利予以救济。因此,民事诉讼几乎没有受理案件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