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

  

  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理论基础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是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理论相互激荡、彼此促进的产物。最初,它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实然性的要求和趋势,随着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而逐渐获得理论上的应然性。


  

  (一)权利保护——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之目的


  

  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进行概括,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案件,涉及的仍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只是其表现形式和具体特征有别于传统的典型民事案件,比如新型的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在实质上,这些案件的诉讼标的仍然是关于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关系。它们与传统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件涉及的主体(即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而往往存在着隶属、包含性质的上下级或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比如,学生因受到学校不当处分而状告校方赔偿名誉损失案件、职工与单位之间因房屋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等等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这些案例,都是前所未闻的,过去人们也从未想过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第二类案件则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是一些更广泛、更抽象或者说更具宪法意义的权利,如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及承担义务教育方面的义务、劳动休息权利、环境权利、知情权、社会生活参与权、政治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虽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和人身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一些为了将来更好地发展所应享有的制度性权利。从实体权利的分类来看,它们虽然不隶属于传统的民事权利,但仍然需要诉讼程序法的保护,因此扩大诉讼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围是权利保护的内在要求。从上述案例可知,在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将大量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纳入民事案件的范畴,通过普通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拘泥于民事诉讼法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这种意义上的扩张,无疑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突破,体现了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解纷功能扩大化的趋势。


  

  从现有的法院设置体制来看,我国并没有像一些欧陆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有关宪法性权利的诉讼案件。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法制化的日益加深,一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争议和纠纷,已经纷纷出现,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必须面对并应妥善处理的。在现有司法体制和现实条件之下,通过扩张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是比较适宜的。据此可谓,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是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有效途径,亦是完善我国宪法保障体制的重要措施。通过扩张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宪法司法化”途径,与美国的情形类似。“美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所有非刑事诉讼均由同类法院以及基本相同的程序规则来支配……除开刑事问题,诸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类的重大公众争议和私人之间的普通诉讼,均由相同的民事诉讼规则支配。”[7]由此可知,美国的宪法诉讼合并于普通民事诉讼之中,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因此其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相当广泛。美国司法的发展历史证明,这种司法体制是成功的,其有益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