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
刘田玉
【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法律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新生的
宪法性权益纠纷和大量单位内部纠纷被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实体权利,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目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理论是这一现象的程序论基础。为适应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需要,必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案件范围;实体权利;诉权;纠纷解决机制
【全文】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是近年来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引人注目的现象,并由此引发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例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有哪些具体表现,其理论依据何在;在受理案件范围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分流处理等。这些问题值得民事法学界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表现形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传统民事案件显著的差异,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民事案件。概括起来,这种扩张趋势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在传统的法律关系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具有新特征的案件。首先是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案件,如商品期货交易纠纷、国债期货交易纠纷、票据纠纷、信用卡透支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联营及合并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股东派生诉讼,等等。这类案件在性质上与传统的民事案件存在重大差别,争讼的标的额也很大,并且涉及一些专业性的问题。这些新型案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生成的利益关系而出现的,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今后还会不断产生。其次是人身法律关系案件大量涌现,当事人提出了许多新的人身权利主张,使得人身关系案件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比重和地位不断上升。就人格权而言,以名誉侵权为请求基础,主张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激增,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达到惊人的高度。在身分关系案件中,有关夫妻配偶权利的纠纷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例如,近年来媒体陆续报道的女性贞操权、男性生育权以及状告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纠纷的案件,等等。
第二,除了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纠纷,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权益纠纷开始被民事诉讼程序吸纳,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予以解决。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过陈某因外交学院未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而状告外交学院的民事诉讼。[1]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该案因此被称为可以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媲美的“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2]在一起“中文告示纠纷案”中,原告徐高状告北京燕沙中心凯宾斯基饭店。其诉讼主张为,该饭店内部花园入口处限制入内的告示只用中文书写,是针对中国人的。他本人在该花园逗留,被两名保安“请”了出去,此举伤害了他的民族自尊心,请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并书面赔礼道歉。该案原告以民族自尊心受到伤害为诉讼理由,从而被媒体称为“民族尊严诉讼”第一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