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立,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注释】 2000年以来,《参考消息》和各大网站关于这方面的报道、评述、介绍文章与网络贴子已不胜枚举,作为一种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态势已充斥传媒,吸人眼球,严肃思考未来司法策略的学人理应对此持必要的警觉和理性的见解。
从耳闻目睹的角度,笔者认同这种评判。但笔者首先看到这般语出惊人的当是胡云腾、刘会生的秉笔直言。参见刘会生:“关于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春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胡云腾:“司法改革——问题、目标和思路”,载信春鹰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倡导为人民法院21世纪的主题,似有现实与政治的考量,但从逻辑上讲,只要社会还需要法院审判业务的存在,公正与效率就不乏其主题意义。
西塞罗:《论法律》(On Law),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8页。
约斡•洛克:《政府论》(下篇)(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8页。
约斡•洛克:《政府论》(下篇)(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8页。
[美]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
《加拿大
法官法》第1部分中关于法官“适格性”的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第1部分“联邦司法机构和州司法机构”第2章中“担任法官的资格”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章第
9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2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章第
9条第1款第5项。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见《德意场联邦共和国法官法》。
参见《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
参见《加拿大
法官法》。
1985年8月26日到9月6日,联合国在意大利米兰召开以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为主题的会议,此次会议讨论形成了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其中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官员资格、选举和培训的规定。参见联合国文件A/CONF•121/22/REV•1。转引自国家法官学院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比较研究”研讨会资料汇编》。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章第
9条第1款第6项。
对此问题,试举例加以说明:A与B同学法律,同期毕业,同期就业,两载后,A于法院依《
法官法》可就任法官,B考入研,又三寒暑及冠硕士,遂攻博,适重大课题3至5年获博士衔而为法官,依《
法官法》计算则约8-10年,即A本科毕业,2年可为法官,B博士毕业,则可能在本科毕业之后8-10年方可为法官。为检校之便,列《
法官法》第
9条第1款第(6)项于此:“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满2年。”
王晨光在其《保障法官素质的标准和方法:法官资格考核与培训》中详解了这一看法。详见国家法官学院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比较研究”研讨会资料汇编》。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章第
9条第2款。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2年版,第112页,转引自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法理学——法哲学及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页。
夏建武:“法律推理:大前提的空缺与被救”,《法律科学》(西安)1995年第6期,第13页。
庞德(Roscoe Pound):《法律史解释》,1925年版,第1页;转引自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法理学——法哲学及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张文显、郑成良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99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张文显、郑成良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11页。
有学者认为,德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Dnniel Nettelbldt,1719-1791)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1卷开始使用拉丁文“actus iuridicus”(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其后,历史法学派的奠基者古斯塔夫•胡果(Guver Hugo,1764-1844)开创德文法律行为人(Juristischer Gesch ftman)如法官、律师一语。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江平据此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时候很慢,有时候很快。详见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马利旦(Jacques Maritain):《人和国家》(Man and the State),霍宗彦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7页。
按照荷兰学者Paul W•M•Brobkhoven的说法,该国的法官采取Inside Candidates(内部候选人)和Outside Candidates(外部候选人)各50%的做法,前者指受过法学学历教育后的人员进行法院系统培养出来的优秀人员,后者指分别来自实际诉讼业务的律师。详见Paul W•M•Brobkhoven:Recruitment,Appointment and Training of Judges and Public Prosecutors in the Netherlands.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选任制度”,载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之第2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并见王晨光:“保障法官素质的标准和方法:法官资格考核与培训”,详见国家法官学院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比较研究”研讨会资料汇编》。
孙谦、胡卫列、薛伟宏:“韩国的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培训制度”,载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之第2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美]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9页。
[美]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9页。
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院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27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页。
胡云腾:“司法改革——问题、目标和思路”,载信春鹰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西塞罗:《论法律》(On Law),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