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法律行为”,其实大陆法系的学者特别是欧洲历史法学派很早就是从“法律行为人”(Juristischer Gesch ftman,如法官、律师)这种意义上来使用法律行为一语的。[29]至于法律行为能力,则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30]法官行为能力就是行使法官权利和履行法官职责所必需的现实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有志于此者通过长期的努力,达到该职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素养而得到国家认可的。当前,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自己行之有效的设定办法。我们现在采取统一司法考试的办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31]
(一)司法考试
正是因为“关于事物或人本体论来考虑的法律本身,事实上存在着不变性,但关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则存在着进步性和相对性”。[32]其进步性或相对性如何,就会带来一个有关的评价标准问题。而法律对于公民成为法官的诸种规定上,必须提出一个评定标准或者评定办法。在长期的经验和对规律性的认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比较普遍的看法就会更加趋向于校园式的方法,那就是考试。另外法官职业的法规性、专业性很强,客观上又要求法官遴选对象必须达到相应的业务水平方能具备从事这种职业或履行这一职责的资格(行为能力),而这种资格或行为能力需经过特定的权威性认可,通常较为公正、简便、客观、可行的办法就是考试。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这种办法。在考试的具体方式上,目前各国大抵有“一站式”和“多站式”的区别,国外特别是欧洲多数国家采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一资质的考试策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办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的“兑冲式”[33]做法别具一格。
1.我国实行“一站式”的统一司法考试办法
我国采用的是通过一次性的统一司法考试即可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从而取得国家对其从事这一职业的行为能力的认可的办法。这种“一站式”办法简便易行,相对外国而言,目前要求较低。
2.外国实行的“多站式”司法考试办法
(1)“两站式”的司法考试办法。即必须通过两次考试,逐次淘汰,胜出者才能获取法官从业资格,取得权威机构对其相应的法官行为能力的认可。目前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都采取这种办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其特点是水平较高,难度很大,参试人员淘汰率也很高。[34]
(2)“3+1”考试办法。如韩国,通常也称为“三站式”加外语的办法,其具体做法是分三次考试,附加外语要求,逐次淘汰出局,过关者才能获取法官从业资格,取得权威机构对其相应的法官行为能力的认可。[35] 2004年后,韩国法律规定将进一步严格措施,要求只有TOFEL成绩在530分以上者才可以参加考试,试图走出一条司法精英化的路子,同时也在国际化方面再向前迈出一步。
3.从律师中选任法官
其实这种方式在其特定的社会环境里也有其特定的“先进性倾向”,只不过这种倾向更多的表明其理念中对于法官地位和作用的过分虚拟,即他们更多地认为,法律中的一切最终都是一个如何解决的问题。[36]法官是一个决策者,这样的决策者关心的不仅是对手头上的案件作出实质上正义的判决,而且关心维护法律的体制,其中包括前例、立法权威性、律师提出问题的角度、记录的事实,以及其他因素。[37]但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如最具典型性的是美国的2.8万名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英国的法官也几乎都是从出庭律师中选任。[38]由此可见,英美的法官行为能力是建立在具备律师行为能力基础上并经过数年实践锻炼才能获取的,从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法官是一个决策者”所需的人才来源基础。
4.荷兰的“兑冲式”办法
在荷兰,法官不仅从法院系统培养,而且从律师中产生也很重要,从法院系统培养出来的Insides Candidates(内部人)是必须的,有利于系统运作的稳定运转;从律师中产生Outsides Candidates(外部候选人)也是必须的,有利于法院的创新发展。由于该国的法官采取Inside Candidates(内部候选人)和Outside Candidates(外部候选人)各占50%的做法,笔者称之为“兑冲式”办法。Inside Candidates(内部候选人)来源于对受过法学学历教育后的人员进行法院系统培养出来的优秀人员。一般的办法是:被选中的候选人要接受心理测试,测试的内容包括个性、品德、智商及分析能力、工作态度、抗压力和社会技巧。成绩最好的前100名候选人可以进入挑选程序。由选拔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司法部官员以及不属于上述组织但具有丰富广泛经验的人员组成)进行更为严格的专项心理测试,通过者由司法部长批准进行培训程序,候选人进入培训程序后,就会被任命为公务员并经过6年的业务培训。其中,前4年在地区法院工作,在有经验的法官的监督指导下,从事所有将来成为一名法官所要从事的工作,如会见证人、参与案件商讨、准备材料和制作判决书等。后2年的培训则是在司法机构外进行,主要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结束后,该名候选人就会被任命为助理法官。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所在法院对其工作表示满意,则向司法部长推荐任命其为一名正式的法官。Outside Candidates(外部候选人)则来自法律实务的从业者,他们必须具有大学学历、无行为不端表现且至少有6年以上的司法实践经验(任何司法领域均可)。外部候选人要由高级法官、检察官、司法部的代表、知名律师和法学教授组成的委员会进行挑选。被的选中的人员将被安排在法院工作,并接受所在法院为期1-2年的考评。如果考评结果是积极的,那么其所在的法院将推荐他为正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