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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垄断法解读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目的应当根据新修改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表现出的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福利的理念加以完善。


  

  1. 中国反垄断法执法应当关注创新或动态效率


  

  20 世纪 70 年代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分析被引入美国反托拉斯法,并且逐渐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标。经济效率分为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静态效率又分为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是各个生产企业之间的资源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利用,是否使用了规模经济、节约了交易成本等[7],资源配置效率指的是将资源配置给产出最多的企业或法人。资源配置效率又称之为帕累托最优,即在一定状态下,任何改变既不会使一个人变好也不会使得任何人状况变坏,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满足了帕累托最优,就具有经济效率,否则就无效率。它也是一种静态效率。动态效率在经济学领域,特指企业对需求及其他外界变化能够做出快速和适当的反应。最早起源于熊彼特的“创造性毁灭”理论,是由于有了创新促进了动态效率的提高。动态效率与创新是成正比的。20 世纪 90 年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的快速蔓延,使得许多经济学家注意到动态效率应该作为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其中 Ajit Singh ( 2002) 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应当将动态效率作为目标[8]。David B ,Baumol and Burke( 2001) 也指出,在一个非静态、动态市场里,不仅应关注静态效率,还要关注动态效率[9]。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也使得法官在注重静态经济效率的分析时,扩大到关注动态经济效率分析。网络经济是新经济的一种形式,在网络经济里创新是新经济的核心基础,只有创新才会生存下去,而对创新激励的保护也是尤为重要的。中国应当通过反垄断法的执法,适当考虑创新或动态效率的目的,这将有利于激励创新。


  

  2. 中国反垄断法执法应当明确保护消费者福利,而不是泛泛的消费者权益或利益


  

  消费者福利( 消费者剩余) 指的是消费者愿意为购买一定量的某种商品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与他们实际支付费用之间的差额。即消费者以最低价格购买商品,所获得商品的最大化效用。消费者福利的多少与消费者所处市场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完全竞争市场里,消费者剩余或消费者福利能够实现最大化; 在垄断市场里,消费者福利或消费者剩余最少; 在寡头垄断市场,少数几个大企业垄断市场或分割市场,把持商品定价权,消费者无从依照自己的意愿以最低价格购买喜欢质高商品,消费者福利遭到损失,一部分财富从消费者手中转移到垄断者手中,而垄断厂商却获得了高于平均成本的超额利润。因此,在寡头垄断市场里,消费者福利低于完全竞争市场,高于垄断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的经济效率低于竞争市场,但高于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结构,在市场里存在许多企业,但各自生产相似但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每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存在激烈竞争,资源利用率低于竞争市场,高于寡头市场。因此,消费者在垄断竞争市场里有较多的选择自由,可以从有差别的产品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可以说,由于完美竞争市场或纯粹的垄断市场即为少见,大多数为不完美的竞争市场结构。而在不完美的市场结构里,垄断竞争市场对于消费者福利来说,是较合适的能够较好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次优选择方式之一。简而言之,消费者福利是在竞争垄断市场里,有众多的厂家或企业可供消费者行使以最低价格购买优质产品,能够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或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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