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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垄断法解读

  

  二、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昭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创新和消费者福利促进


  

  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破解密码合法,兼容和更换电信运营商的合法化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实质是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更体现对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促进。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出现“新经济”。它意味着一个创新和竞争为特征的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传播和应用,形成了“网络经济时代”。在现代网络经济社会里,消费者或用户购买某一项产品实际上是购买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如购买了手机,也就购买了手机装载的程序,同时也必须到电信服务公司开通后才能发挥手机的效用。因此网络经济里网络产品是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产品,它具有以下特征:


  

  1. 网络产品的组合性。组合性指的是提供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不再是一个单项的产品或单项的服务,往往包含着一系列产品组合或服务。就以苹果 Iphone 产品组合为例,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硬件产品以及软件开发商提供的软件产品,硬件和软件产品的组合形成一件设备产品,同样智能手机发挥效用必须有众多的独立的电信服务商提供电信服务,提供互联网链接的服务商,互联网信息内容提供商等等所组合成的产品或服务。


  

  2. 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兼容性指的是这些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相互之间应当可以容纳彼此,而不排斥。产品组合或服务组合是由众多的独立的企业或服务商提供的单一产品或服务组合而成,他们彼此之间生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必须互联而不是相互排斥。


  

  3. 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指的是加入这个网络的消费者或使用这个系列组合的用户越多或规模越大,这个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就越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就越好。因此,消费者更愿意选择消费者规模大的网络,而不是消费者少的网络加入。


  

  4. 高创新频率。网络经济里,由于建立网络的投资成本低,回收率高,使得网络市场的竞争极为强烈,很容易出现熊彼特“创造性毁灭”理论的动态竞争过程。网络经济的动态竞争主要表现在谁在研发方面领先,谁就会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并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而拥有合法垄断地位,就能够消除各种潜在竞争。但同时,这种垄断权很容易被后来的创新者凭借新的创新打破,因而垄断是暂时的,而不是持续的。在网络经济时代,一个企业跟不上创新的频率,或者只指望享受原有创新产出的受益,那么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的往往是创新频率快的企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技术含量高或有创新内容的产品以及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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