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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垄断法解读

  

  2. 解锁( unlock) 反垄断分析


  

  解锁是针对“绑定”概念而言。绑定指的是用户或消费者购买了苹果 Iphone 智能手机,只能选择苹果公司指定的独家合伙电信运营商 AT&T,即被绑定在了 AT&T 电信公司网络上。解锁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自由更换电信服务商。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将 Iphone 智能手机的用户绑定在独家合伙电信运营商 AT&T 的行为,这种行为类似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利用自己合法垄断地位,强迫用户必须与其指定的 AT&T 电信运营商交易,目的是维持和增强市场优势地位,最终获得垄断高额利润。作为苹果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市场里,凭借着产品创新能力已经获得了市场领先地位,拥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能力。苹果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指定用户必须跟 AT&T 电信商进行交易,而不得更换其他电信运营商,有效阻碍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服务市场。另一方面,Iphone 公司指定购买Iphone 的用户必须选择 AT&T 运营商,使得用户失去了选择权,减少了消费者福利。这个案件中市场分为两个: 一个是手机销售市场,另一个是电信运营市场。这两个市场本是相互无关的市场,但是Iphone 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将其联系起来,即上下游市场联合起来,制定规则排斥了其他运营商参与电信运营市场的机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如果这种联合对竞争来说是必要的,那么就会导致那些被排挤在外的电信运营商丧失可能潜在的商业利益。此外,又使得用户不得不选择指定的电信运营商,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利。如果用户想转移到其他的电信运营商,则无从下手。从消费者福利受损角度来看,由于 Iphone 智能手机商限制消费者只能连入 AT&T 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而不能擅自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种绑定行为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任何人独占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同样,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17 条第( 四) 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也表明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条款。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修改,通过允许“越狱”和“解锁”,合理限制版权人大量使用技术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增加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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