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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垄断法解读

  

  21 世纪是网络经济时代,网络产品不同于传统工业品。苹果公司的智能手机是一个网络产品,相当于一台移动笔记本电脑,既可打电话,又可以上网获取有关的信息; 既可储存信息,又可发送信息,文件处理,进行商业交易等服务,由提供手机的设备商,软件制造商、提供支持的电信服务商,以及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商业即互联网接入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络内容提供商等等组合而成一个移动互联网络,消费者则为加入该网络付费。此次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引发的 Iphone 的“越狱”和“解锁”事件,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正是反垄断法的胜利。


  

  1. 越狱( jailbreak) 的反垄断分析


  

  所谓“越狱”指的是用户利用特殊软件,破解苹果公司不允许安装第三方软件的限制,而自由安装任意一方的应用软件程序。根据美国政府 1998 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如果企业使用技术手段保护自己作品不被非授权使用,那么用户破解这些手段为非法。也就是说,IPhone 用户不可以自由下载非 App Store 里的应用软件,修改后的法律,使用户在进行解锁和“越狱”时不用再担心由任何公司控告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与“越狱”概念相对的是“软件锁”概念。软件锁指的是苹果公司在 Iphone智能手机出厂时对其密码设置———软件锁,这个软件锁的存在限定了用户使用的某些功能,使得用户无法随意安装第三方软件,只能使用通过 APP Store 购买的软件程序在 Iphone 上使用。这种技术保护措施使得苹果公司控制自己的软硬件,锁定消费者在其网络上,让消费者通过 itune 分发系统访问互联网的信息服务内容,最终为之付费。而这种设置软件锁的商业模式使得苹果公司获利丰厚,包括软硬件的获利。根据有关投行 Piper Jaffray 的数据,自 App Store 推出以来,为苹果公司毛利的贡献为1.89 亿美元,占 1% 。但 App Store 推动硬件的销售,苹果在昂贵的硬件上获取了大笔利润[2]( 比如Iphone 4 智能手机,16G 的版本裸机售价为 4500RMB,32G 为 5888RMB) 。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来看,苹果公司在 Iphone 智能手机上设置密码,是人为制造垄断行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程序兼容,作为消费者只能购买苹果公司 App Store 的程序,才能与苹果 Iphone 的操作平台相兼容。这种行为根据美国《谢尔曼法》第 1 条款是非法行为。可以说,设置软件锁的行为,使得苹果公司操作系统平台具有排他性特征,对竞争无疑是有害的。苹果公司作为移动互联网上领先者,其操作系统已经形成一个平台,后进入者要想进入移动互联网市场,必须建立在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平台上,开发自己的程序。而苹果公司通过设置密码壁垒,阻止后进入者进入该移动互联网市场内,从而阻碍企业之间自由、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垄断了移动互联网市场。而“越狱”,打开了平台接入的大门,使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平台与其他公司制作的应用软件程序相兼容,一定程度更加促进了企业之间自由竞争,防止了阻碍技术创新。美国版权局认为,破解智能手机密码,使操作系统与独立制作的应用程序软件兼容,这种纯粹的为兼容而进行的破解是公平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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