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垄断问题
(一)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垄断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机制虽然在资源配置中奠定了基础性作用,但表现还不是特别充分,市场经济的特征还没完全体现,靠生产与资本集中而形成的经济垄断表现并不明显。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当前市场上已存在了滥用经济优势的排斥、限制竞争行为,比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订立合同,达成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价格,联合限定产量或销量,共同划分市场,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某种商品的行为。经济垄断无论从结构主义方面还是从行为主义方面来说都已显现,且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企业的发展而逐渐突出,并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垄断。
(二)外商垄断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外资企业正以各种方式介入我国企业兼并市场。横向兼并带来的可能结果是消除竞争,形成垄断,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外资涉足我国的企业并购开始,外商收购的范围已从小型企业和亏损企业逐步转向效益看好的骨干企业,这就可能形成某些行业的外商垄断。另外,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只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的下限(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没有规定上限,这就给外商控制、垄断我国某些行业提供了可能,危胁到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网络设备、照相机、软包装等行业,外国企业均占据着主要份额。
(三)跨国垄断
我国加入WTO后,有更多的领域向外界开放,具有显著优势的跨国公司抢占我国市场的速度和力度必然加强,跨国垄断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当前的跨国公司正在逐渐突破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范围,出现非中心化的趋势,其目的在于维持其在全球市场的垄断地位,谋求全球范围的利益最大化。世界各国在自己的反垄断法中纷纷规定了域外效力原则,对涉及到本国利益的跨国公司予以查处。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跨国垄断的查处还是一个空白。
制定《反垄断法》,制止垄断行为,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反垄断,又要保障规模经济的发展;既要从结构主义出发控制企业合并,又要从行为主义出发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要反经济垄断,又要反行政垄断;既要规定适用除外条款保障垄断的积极性,也要借鉴“域外效力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应该设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机构,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