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消费者在被虚假广告诱使下进行的交易中,是无法真正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
(三)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此外,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方式,往往和假冒伪劣商品结合在一起,当然也侵害着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虚假广告与次品相结合,往往会造成“劣胜优汰”的反竞争规律现象和状态,破坏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危害整个社会。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虚假宣传行为者的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具体包括:停止发布虚假宣传行为、更正广告制度和罚款制度。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广告业务。这表明即使该广告并没有产生欺骗消费者的实际效果,也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而加以禁止。因为虚假宣传影响和误导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并妨碍了公平竞争。当确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宣传行为时,行政部门会采用责令广告主作出“更正广告”的行政处罚,以消除虚假宣传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错误影响。我国《广告法》第37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该规定指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但我国法律对更正广告的具体做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详细规定更正广告的具体要求,如广告的有效期限、广告周期、广告费用、刊登广告的报纸或电台等。更正广告对虚假宣传行为者的约束作用是较强的。工商部门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主,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我国《广告法》规定,对广告主可处以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还应没收其广告收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