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确立对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倾向性保护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给中国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而我们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将是不断扩大的社会利益差距造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边缘化。为此,一个现实的选择是,在经济全球化及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将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作为整个社会努力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推行社会公平及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时贯彻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倾向性保护。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进行倾向性保护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及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恩格斯曾经指出,应当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13]邓小平同志也强调,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14]可见,社会的发展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维护和满足,每个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发展条件,以及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发展能力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地得以提升[15]。然而,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他们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更难获得救济。这一问题在城乡差距、地域差距、收入差距等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恶化,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冲突和对抗,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国情,当前确立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倾向性保护制度应当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弱势群体救济制度等方面着手。具体而言,首先,要逐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将社会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中,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后代积极创造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机会。其次,要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创造条件。要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政治权利入手,为他们参与社会各领域的决策提供必要的支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其基本权利。另外,要拓展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救济途径,简化救济程序。社会弱势地位导致弱势群体在维护其基本权利时往往面临着更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为此,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结合各地实际,拓展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救济途径,开辟社会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提供更多的便利是真正实现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的重点所在。
3. 完善以基本权利保障为取向的违宪监督制度
在当下中国,因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而给公民基本权利带来严重侵害的问题是引发大规模社会群体事件和社会暴力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表明,违宪行为不仅是对现行宪法的亵渎,也是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根源所在。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尽管我国现行宪法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但该规定仅仅停留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下位法或者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因此,根据我国的现行政治体制及政治权力格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确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赋予该机构相对独立的,追究违宪责任的宪法监督职权,强化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和惩处,不仅必要,而且迫切。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相关学者的观点,尝试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来进行专门的、富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