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之完善
在对当前基本权利相关理论及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后,需要回到问题的关键———如何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结合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探讨中国基本权利保障的发展前景。
1. 以平等权为核心完善基本权利的实质保障体系
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与公民的生存及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基本权利之一,它贯穿于整个人权保障之中,是完善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平等权的内容在我国宪法的许多规范条款中得到体现。如我国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 4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平等权的诉求与平等权的保障现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也使得平等权问题在整个社会广受关注。从 2002 年四川大学学生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到 2003 年 11 月安徽青年张先著状告人事部门“乙肝歧视”案,再到 2005 年 3 月深圳龙岗警方横幅标语引发的河南人地域歧视案,这些案件的核心就是如何来认识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的问题。究其本质,平等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基本权利范畴,它意味着: “其一,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二,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三,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 其四,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2]不仅如此,现实生活中,平等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它往往同其他权利结合在一起来体现。从目前我国面临的平等权保障缺位问题来看,要推进平等权保障,应当结合具体实际,以推进机会公平、实现规则公正,反对特权为核心内容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