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政发展的历程也一再证明,基本权利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利益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和国家制度息息相关。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下,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可能获得完整意义的实现。而一旦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就远不只是特定个人的利益受损问题,整个国家都将陷入相互猜疑、彼此伤害、人格遭践踏的灾难之中。中国历史上的历次浩劫,包括近半个世纪间或发生的个人或社会悲剧,都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对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直到今天,某些制度上的障碍仍然制约着我国基本权利保障。要真正实现基本权利,首先必须反思和完善宪法规定的那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政治生活至关重要的制度,而这将是中国未来面临的最大挑战[4]。
二、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之回顾与反思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基本权利保障受到普遍重视,人们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正当性和迫切性进行解读和分析,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感觉到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就已发展到较为完善的水平。实际上,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在理论及实践层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
1. 如何化解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博弈困境
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长期以来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色彩而讳言。这一现象近年来得到很大改变。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在过去半个世纪里,中国宪法学一直受到政治运动的困扰,因而未能在科学的轨道上获得稳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法学界主要致力于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因而对于一些敏感问题的学术讨论也难以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虽然这些努力对于建立科学的发展观是必要的,但在‘拨乱反正’基本结束后,宪法学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显然是不够的。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对自己的角色有更为清醒的认识,超越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束缚,更多地关注社会实际问题。”[5]因此,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认真探讨国家权力的本质、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权力的职能定位问题不仅必要,且极为迫切。
关于权力的内涵,巴克认为,权力是在个人或团体的双方或各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韦伯则提出,权力是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在一种共同活动中违反参与同样活动的其他人的意志而实现自己意志的一种能力[6]。在我国,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权力,进而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博弈困境成为关系到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就问题本质而言,国家权力的异化与监督机制的欠缺是导致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之间博弈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走出这种困境的关键是以基本权利保障为核心在法律框架下确立一种新的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关系模式。具体而言,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不应当是“你活或我活”( wither you or I) 的紧张对峙关系,而应当是一种“自己活,也让他物活”( live and let live) 的和谐共处局面[7]。在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下,国家权力应自觉承担起基本权利维护的义务,在法治的轨道中行使自己的职责。从这点来看,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便有了共同的价值归依,双方统一于宪法框架下基本权利规范的现实化。但在现实层面,应当如何来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博弈困境? 如何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应当确立何种法律制度来解决中国基本权利保障领域面临的现实挑战? 这些问题都缺乏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