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行政利益的一元到行政利益的多元
从其根本意义而言,全局性的国家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同政府对经济管理的无限性是紧密相联系的。但这种无限制性管理又仅是被一元行政利益驱动的。换言之,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所不包的经济管理并不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多元利益为条件。相反,它们之间只存在着一元利益。经济体制改革使政府对经济管理的无限性不存在了,并且使多元利益的格局出现于经济生活之中。无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仅在其多元的利益结构中占有一席,而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利益也呈现多元的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缺少反垄断法的规制,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利益不可避免地成为行政垄断的动力源。然而,地方政府的行政利益和部门的行政利益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不同。就地方政府的行政利益而言,它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下,财政上交的任务是固定的,收入越多,地方留成越多。而地方留成越多,则表示地方政府及负责官员的成绩越大,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利益。在税制进行改革后,利税分流。地方利益表现在地方税和地方国有企业上交政府的利益上。显然,本区域内的企业收入越多,地方政府得到的地方税和企业上交的利润就越多。同样,也表示地方政府及其负责官员的成绩越大。而为了使本辖区的企业收入增加,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则设法限制其他区域内的企业进入本区域进行经营,直至滥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所以,行政垄断的产生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无差别的情况,而是受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利益的驱动。
行政利益为什么会成为行政垄断的动力源?无疑,这需要考察行政利益的特殊性以及它和行政权力行使的关系。利益是各种各样的,但据有的学者在其研究中所作的分析,利益可以区分为直接利益、间接利益和改革利益。直接利益又区别为积极的直接利益和间接的直接利益,前者表现为某种负担和损失,后者表现为某种收益。直接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但有些直接利益不都是经济性的。譬如,“个人和集团会喜欢能增加其权力,威望或幸福感的措施,这些是制度性,官僚或集团地位的利益”⒄。直接利益的吸引力较间接利益和改革利益的吸引力都大,它刺激人们对相关事物采取积极的支持或积极的反对的态度。显然,行政利益是直接利益的一种,它属于政府和政府部门。政府和政府部门所为之一切,无不为了实现积极的直接利益,避免消极的直接利益。然而,它们依法所为,则无可非议。相反,由于直接的行政利益的吸引,政府或政府部门不顾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约束,直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由此,行政利益便驱使政府和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就地方上而言,这种垄断表面上表现为追求地方收入的增加,即表现为追求经济性的积极的直接利益的实现,实际上是某些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通过增加地方收入,企图带来行政利益的增加,即行政权力的维持或增加。简言之,被称为行政垄断动力源的是行政权力的维持或增加,政府和政府部门受此驱动而实施行政垄断。
四、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者是:
(一)主体要件完全不同内容来自墨者资讯
前已述及,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