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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4.设立行政公司。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设立在一定行业具有统制功能公司。行政公司的特点是:(1)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既具有商事公司所没有的行政管理权,也具有行政机关所没有的经营权,实现了金钱和行政权力的结合;(2)兼具企业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双重地位,具有行政权力和经济力结合的优势,以特殊功能支配其他经营者。


  

  行政公司成立的具体情况各异,但有一个共同背景,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某些政府部门不愿意丢掉直接管理企业的权力,并企图借助公司的外衣,以求其“合法化”。这种公司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其实质也不是经济优势,而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能否“将计就计”,将行政公司交由公司法规范,并通过此途径纠正其限制竞争的后果呢?否。毫无疑问,公司法反垄断法各有不同的任务。前者,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为投资者组建公司以及公司的存续、经营和发展提供一般性规则;后者,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为建立和维护市场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一般性规则。显然,即使是商事公司,不带任何行政色彩,其间的竞争行为也不能依赖公司法加以规范。更何况,行政公司并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而是一种具有上述特征的组织。如需使它接受公司法的管辖,首先应使它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丢掉其行政性。即使是这样,公司法对其规范的目的也不是禁止其滥用行政权力和经济力结合的优势,不是为了实现公平竞争的要求。因此,行政公司及其所产生的限制竞争,只能由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三、行政垄断产生和存在的背景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背景和现实的原因。


  

  (一)从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到局部性行政垄断


  

  全局性的国家垄断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紧密结合,成为严格制约企业的力量。因此,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管的过死,加之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使国家垄断在经济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在此体制下,无论是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还是经营生活资料的企业,不仅绝大部分归国家所有,也在实际上归国家统一经营。并且,除日用消费品的供应采用商品交换形式外,生产资料几乎全部由国家调拨。可以说,国家既是最大的买者,也是最大的卖者,整个社会生产处于封闭的状态。这种全局性的国家垄断是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紧密联的,它借助行政组织、行政区域和行政隶属关系,以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后盾,以行政指令为运行手段。


  

  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局性的国家垄断被动摇的根本原因。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的深入,使中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国家行政权力和国家所有权从合并行使走向分别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和私权利的国家被区别对待。国家不再直接经营企业,而企业则依照民法通则和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其次,单一公有制的经济结构不再存在,而是代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逐步取消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在现存企业中,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再次,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经和正在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所不包的干预向适度干预过渡,指令性的直接管理已经压缩到了很小的程度,并正在由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所代替。最后,最为重要的,是改革中确认了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模式,市场机制被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基于此,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市场只能是统一的大市场,均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并已成为指导人们行动的理念。在此情况下,行政权力和经济力结合的全局性的国家垄断不再存在。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只是打破了全局性的国家垄断。换言之,它只是使依靠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不再具有全局性,它还没有使依靠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全部绝迹。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还没有最终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旧的经济体制所崇拜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生活的残余还存在,它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采用而改变了作用的方式,即从对经济生活的全面的直接控制变成了局部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这就是行政垄断。应该指出,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只有大小之分,而没有“有”“无”之别。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没有最终完成之前,全局性的国家垄断转变为行政垄断,是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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