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构建严格完备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长期以来,行政垄断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责任不明确,不严厉。”[14]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在于注重对行为不当性的认定而忽视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必须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修订中应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如宣布行政行为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刑事责任。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仅要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必须对受害者提供充分及时的合理救助,才能使受侵害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为此
应该赋予行政垄断的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从而使受害者获得现实补偿。这有助于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更好地监督和制约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第四,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立法步伐,培育正确的权力观和市场理念。虽然行政垄断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背道而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成熟势必会被历史淘汰。但在这个渐进过程中,治理行政垄断除了法律这种正式规则外,还包括整个社会对行政权力和市场经济的价值观等意识形态,其中,“道德控制和更加广泛的社会物质生活方面的控制是同时进行的”[15],这些构成了治理行政垄断的非正式规则。一个社会所具有的正确权力观能够促进权力的正确行使,进而减少因权力滥用而支付的额外社会成本。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正确认识能大大减少破坏市场交易的行为,如行政垄断。但也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对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的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缓解不平衡的状态,并且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适当限制地方政府过度膨胀的经济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垄断现象的出现,反映出我国现实背景下利益格局变动的复杂性。其解决从根本上说有赖于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成熟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法治社会及成熟的市场经济对人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包括世界观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要求人们具有适应新的时代环境的思想理念,与社会和谐相处,追求共同发展,因此必须从多方面着手消除行政垄断产生的土壤,维护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