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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治理新论

  

  再次,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垄断的背后是利益关系。由于目前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特别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均收入水平较高,这就难免促使一些行业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利用其资源优势甚至权力人为地设置壁垒,谋取局部利益。“行政垄断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之所以屡禁不止就在于行政性分利集团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其行事原则自然难逃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规律。”[9]一方面因为利益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得行政垄断更难以控制。某省教育厅规定,中学教师评定职称必须进行计算机考试,并以计算机水平提高是继续教育为由将这一考试主导权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人事厅则以计算机水平的提高是在职岗位培训为由,要求掌握这一考试。教育厅与人事厅关于中学教师计算机考试主导权之争,实质是双方都想通过行政垄断来谋取自己狭隘的不法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地域广大,存在着区域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从而表现为行政垄断中的地区垄断,亦即地方保护主义。当本地区的企业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下降,政府和部门往往不是运用市场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排斥、限制、阻碍外地或者部门外企业进入。这种地方或部门利益强化带来的追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欲望,是产生行政垄断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动力。


  

  最后,竞争法律制度滞后导致对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我国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反垄断法》第5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2001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10]在反行政垄断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的欠缺:一方面现行反垄断法规数量少,体系不完整,而且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反行政垄断的需要;另一方面,责任性规范缺乏或规定责任过轻,导致制裁不力,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再者,反行政垄断机构设置不合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和一套有效的执行程序,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而工商管理部门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隶属于政府机关,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在这样一种反行政垄断运行机制之下其监督效果可想而知。这种滞后的法律制度为行政垄断存在提供了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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