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定义来看,行政垄断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行政垄断主体的地位具有特殊性,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另外,由于行政法上还存在着授权或被委托的行政主体,它们也可能变相实施行政垄断行为,因此也是行政垄断主体。二是行政垄断主观上具有狭隘的经济利益性,表现为对特定的不法利益的追求,即主观目的是特定经营者的利益,或者地方利益和行业利
益。三是行政垄断客体及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市场的直接竞争秩序和活动的限制和损害。
由上可见,行政垄断本质上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其以行政权力为要素参与经济活动,使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甚至陷于无效,因此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属性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
行政垄断在我国由来已久,其成因极其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政治的原因,又有经济的原因;既有体制的原因,又有观念的原因。笔者认为其形成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官本位思想的遗害是行政垄断形成之历史根源。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人治传统,行政本位、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是一种历史的积淀,短期内难以消除。在封建社会里,整个社会治理都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展开,有权就有一
切,形成权大于法的现象,导致行政中心主义。源于行政中心主义的官本位思想又不断强化着官本位制度,这种“官本位制度是行政垄断存在的支柱”[8]。当前,我国虽然在形式上确立了民本位的治国理念,但历代沿袭而来的官本位思想深刻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施
政,这是形成行政垄断的历史原因。
其次,政治体制缺陷是行政垄断的现实基础。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完全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企业行为完全由政府决定。1979年虽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但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所以行政垄断是较为先进的经济体制与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相互交织而成的畸形产物。另外,政府职权的界定也不明确,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模糊,从而也给行政权的滥用和超越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体制性因素是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构建模式不能脱离政府权力的作用,这导致市场主体与政府角色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种由政府体制改革导致的利益冲突是行政垄断的根源之一,为行政垄断的形成提供了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