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治理新论
庞锋
【摘要】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对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行政垄断的本质、根源及其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治理行政垄断的新思路。
【关键词】行政垄断;本质;根源;治理机制
【全文】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竞争引起的垄断主要表现为经济垄断。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目前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尚未确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为我国政府主导型经济运行模式存在内在缺陷,在供给不足的条件下,行政干预经济并异化为行政垄断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垄断作为我国体制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实践和理论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应该规制经济垄断,更应该规制行政垄断[1]。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遏止行政垄断绝非是反垄断法所能完成的[2]。中国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不应受到行为主体的限制,而应遵从市场及其竞争的客观要求,对
各种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制止[3]。本文拟从分析行政垄断本质入手,探讨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严格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4]因此,行政垄断概念的确定是我们探讨这一问题的基础。在我国,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经济学学者胡汝银首先界定: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来维持的”垄断[5]。我国法学界后来直接沿用了这一概念,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一是认定行政垄断为“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6]二是认定行政垄断为“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7]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可以界定为: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利用自己被授权、被委托的地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