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道德理念
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不要眼高手低,不安心本职工作;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爱憎分明,刚正不阿,公正执法;要纪律严明,服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不能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要作风踏实、严谨,不浮躁,不自由散漫;要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关健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要注重效率,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不拖沓;要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不言而无信;要清正廉洁,甘守清贫,不贪赃枉法,受礼受贿;要注意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组织纪律理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要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集体精神。当然,司法警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不是无原则的,或是完全被动的,遇到一些根本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或明显违法的指令,司法警察有权予以拒绝。在执行命令中遇到的与自己理解不相一致的,甚至有不同看法的,司法警察可以向发出命令的领导提出,供领导参考,若意见未被采纳,则仍应按原命令执行,个人意见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