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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袒护行政垄断

  

  袒护行政性垄断的主张,往往喜欢强调所涉领域的“自然垄断”色彩,在能源与公用事业产品领域尤甚。在《规定》出台的同时,有关官方即称,《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与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理由是依照《价格法》,政府对“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其实,一般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是指在竞争性市场的基础上,随着资源配置机制本身的集聚效应发展起来的自然性垄断,而当今中国诸多看似“自然垄断”行业大多数并非“自然”形成,而是计划经济的遗产,即使相关行业具备某些自然垄断的特征,但运营方式实属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混杂。退一步说,即使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也必须将自然垄断业务与非垄断业务细分开来,这些更是暂付阙如。


  

  至于自然垄断的商品和服务“由政府定价”,这一语境中的“政府”也应指社会和市场的管理者,其定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然垄断的企业一味抬高价格,损害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利益。


  

  而在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厘清,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广泛存在,“政府”往往是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定价。还应当承认,出于历史与现实诸多复杂原因,即便无经营关系,政府部门与国有垄断企业也是深通款曲。由是,“自然垄断”的笼统界定和“政府定价”的规则,极易使行政垄断逃离法律约束之外。


  

  应当看到,正因为当今中国的政府定价往往具有行政垄断的内涵,价格听证会才每每流于形式,其法定使命为论证政府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本就有“未开会先定调”之嫌。更为严重的是,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选定,实行封闭式听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利益代言人。出现广为诟病的“逢听必涨”也就不足深怪了。


  

  当前,国内通胀正在抬头,公众对于反对价格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强烈期待,对行政垄断深恶痛绝。此次《规定》未能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其遗憾当在未来尽快补救,而政府在实施定价行为时,必须直面行政垄断之害,采取断然措施,长期应打破行政垄断,短期补救可参考美、英等发达国家针对垄断行业的“最高限价管制”,取代国内通行的“成本加成定价法”,限制行政垄断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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