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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分割市场 名为自律实为垄断

  

  专案组调查发现,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16家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以下简称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混凝土委员会和16家企业约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以此确定各会员企业的市场份额,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企业在混凝土委员会所占工程数量的比例;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会员企业以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元至30万元的保证金;会员企业销售合同必须到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没有到混凝土委员会备案的企业视为违约,予以处罚;会员企业不配合混凝土委员会检查的,每次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


  

  行业自律条款及相关处罚规定订立后,混凝土委员会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3月21日,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还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其认定的违规企业以“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和“漏报工程量”等理由处罚。


  

  在江苏省工商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数次召开会议,商讨有关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的实施。


  

  此次查处意义重大


  

  江苏省工商局专案组调查后认定,混凝土委员会各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作为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但其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行业自律条款,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


  

  在案件调查中,混凝土委员会能够及时反映行业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江苏省工商局责令混凝土委员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对与混凝土委员会签订垄断协议的16家企业,江苏省工商局认定,16家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这些会员企业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江苏省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中5家企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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