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杨艳在《论行政人格的历史类型》一文中认为,“所谓行政人格,就是指行政人员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行政人员个体层面上,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统一和共同实现,是行政人员心理、观念、意识、理想等与行为相统一的存在形态,体现了行政人员的自我价值、尊严和品格等;其二,在行政人员整体的层面上,是一种职业人格,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作为这一职业的从业者所具有的职业特征,行政人员因拥有这一人格而区别与其他社会成员以及其他职业的从业者。”
上面的二种观点,在行政人格的区别性上达到了共识,且均没有“行政资格”一说。笔者认为,所谓行政人格,就是“行政人”的格,而不是行政与人格这两个词的机械迭加。行政人格是行政人的意志情感、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水准等在行政活动中的反应,是行政人与其他社会角色相区别的标志,是对应其“公共人”的身份的特定人格。行政人可以是个体的行政人员,也可以是由行政人员构成的群体,因此行政人格亦有个体行政人员人格和行政人员的集合形式,即群体的人格之分。
笔者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在区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笔者下文提及的行政服务,是狭义的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服务事项。笔者想从应然的层面并结合自己从事行政服务工作的实际谈一谈行政服务人格。
(一)行政服务人格要求行政服务人员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
“行政服务中心”,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地方,是服务行政理念下的催生物。在行政服务中心从事具体行政服务的人员首先要树立与之相匹配的——强烈的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原因在于,在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式微,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日益生成的服务关系,管理主体是服务者,而管理客体是服务的接受者。而行政服务中心恰恰是这样一个载体,承载了政府重要的服务职能。身其中者,不能不察。因此,我们一线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只有以“服务员”自居,树立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行政价值观,才能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其它服务事项上做好服务工作。
(二)行政服务应当以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为重要前提。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因此,无论服务对象美或丑、富或贫、强势或弱势,其人格尊严是平等的,绝无高低贵贱之分。做好行政服务工作尤其需要换位思考,当我们无端轻视或鄙视某一群体或某个人时,我们就要检视一下自己的人格是不是出了问题。当我们自己不被他人尊重时,我们的感受是什么?而当我们用不屑一顾的眼神、冷嘲热讽的语言,甚至厌烦暴躁的情绪朝向我们的一些服务对象时,他们的感受就可想而知了。而在被服务人群中,一些基层民众、弱势群体最容易成为我们轻慢的对象,因此这些人的人格尊严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和小心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