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这个提法到底讨谁嫌
时建中
【关键词】行政垄断
【全文】
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人们发现《反垄断法》第三条关于垄断行为的界定仅仅限于三种经济性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有禁止性规定,并且在第五章有专章予以规范,但是并未被列为第三条所界定的垄断行为。对此,人们感到困惑、不解甚至质疑,难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垄断行为吗?
近日从媒体上得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我国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行政垄断”的提法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这是因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并不是经营者,也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
经杨景宇主任宣讲,《反垄断法》第三条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好像得以周延地解释,仿佛我们原来的困惑、不解是庸人自扰,我们的质疑似乎毫无根据。然而,真的如此吗?
据媒体介绍,杨景宇主任说,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突出的表现是实行地区封锁。对此,反垄断法专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看到这里,我想知道的是,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个虽准确但冗长的描述性陈述,如果提炼或者概括一下,还能找到一个比“行政垄断”更精准的表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