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本质及其救济
——由中国发垄断法第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白贵秀
【关键词】行政垄断;本质;救济
【全文】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督促各地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即改“推广”为“强制推行”。而且,经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由其占有30%股份的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所有入网企业均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1}四家原告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2}因为政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选择企业代理,这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3}
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向原告的律师送达书面裁定。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3}
目前,针对该案尚无进一步的报道。但因该案发生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而且被告作为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身份显赫”,从而被多家媒体冠以“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的称号相继报道。无论此案胜败如何,其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而由此案引发的一系列行政法问题,如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等,却值得学者们思考。下面,笔者试图抛砖引玉地对此案作一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