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颇堪玩味的是,在以往的人大监督研讨中一直未见我国学术界对其以上宪法规范依据进行法律解释学层面上的宪法解释,应然上的有关此等规范条款的系统、权威的学理解释至今查无踪影。[5]没有宪法规范解释的宪法性主题检讨堪称是我国当下宪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本文当然试图拒绝这种不见哈姆雷特的《王子复仇记》式研究特色。在此且先让我们去检视日本法学界是如何对其宪法类似条款进行宪法解释的。
日本战后《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两议院得各自调查国政,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在规范旨趣上日本《宪法》这一条款与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足可相提并论。日本法学界在检讨国会国政调查权性质时,最初对《宪法》此等条款有两种对立的宪法解释,即“独立权能说”和“辅助权能说”。独立权能说认为此权限系与国会立法权等宪法赋予议院的权限有别的、为总揽国家权力所设立的独立权能,而辅助权能说则认为国政调查权只是为了使议院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立法等权能而加以认可的辅助性权能。[6]然而,以1948年日本参议院法务委员会对浦和充子案件展开调查为契机,[7]这两种对立的宪法解释受到深入检讨,辅助权能说最终赢得多数支持并成为学界通说。[8]
在浦和充子事件中,面对最高法院践踏宪法、干涉司法独立的批评,日本参院法委会反驳道,“国政调查权是基于国家最高机关的性质而为的,对司法权亦具有监督权”。[9]对此驳论,法学界以国政调查辅助权能说为张本认为:出于维护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之需要,国政调查权在司法权领域的行使应受到制约,尤其对如下三个方面的调查当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