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为什么是司法个案?首先,“个案监督”是我国当下人大监督研究中的热点,检讨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既对深度认识人大监督和司法独立不无裨益又对《监督法》下的人大监督实践具有现实的参考、指导价值。众所周知,有关人大的个案监督长期以来争议最烈、研讨最多的并非是如何为之而是能否为之。[3]而问世于个案监督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无定论之气候下的《监督法》,是为个案监督争议解决提供法律规范依据,还是使此争议问题愈加复杂,在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于《监督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其次,《监督法》能否合宪、正当地规范人大的司法监督行为以及其在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方面功能价值几何同样与特定问题调查是否涵盖司法个案紧密相关。在执行《监督法》所规定的特定问题调查时人大是否对司法个案展开调查直接影响到司法个案是否独立,亦即司法是否独立——司法独立本质上就是个案独立,所以兹事体大,不容小视。最后,司法权的性质以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最后的防线保障地位决定了在探讨特定问题调查适用范围问题时不能不对司法领域上下比较、权衡轻重,任何轻率或偏激都将攸关着《监督法》在我国整个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意义。概言之,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乃是适用《监督法》时必须首先回答的重要问题,且如何回答它对于人大监督和司法独立都不能不说影响深远。
二、特定问题调查的宪法依据及其解释
其实,《监督法》所规定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有宪法的明文授权。现行《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4]这一《宪法》规范条款即是《监督法》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的宪法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