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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 “分”与 “合”

【作者简介】
朱新力,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唐明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注释】早在1991年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教研室便发起和组织了“行政法学体系与基本内容”研讨会。参见湛中乐:《首次行政法学体系与基本内容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124页。
有关这一理论改革热潮,参见Rainer Pitschas:《论德国行政法总论之改革》,黄钲堤译,载《宪政时代》1998年第1期。
叶俊荣先生曾经形象地描述过这种认同上的困难。参见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8页。
事实和政策讨论在规范和价值意义上是中立的,其仅从政策工具的技术层面去探讨行政的各种实体样态,而行政法学总论关注这些问题可以在工具描述的基础上赋予其公法理论和规范框架的约束。参见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第48页.
实际上,两大法系似乎都在经历这样的变化,如德国代表性公法学者提出行政法学除了传统的法解释学功能之外,还具有法政策面的功能,正如黄锦堂教授所反复提及的,行政法学作为经世济民的调控科学的思想在德国行政法改革的有关讨论中,俨然已渐成共识。而在美国,著名公法学者森斯坦提出了“下一代行政法学者应当会见证从司法卫护的行政程序向着由立法者和官僚设计的管制项目的转变”的论断,表达了行政法广泛介入政策问题的意思,参见see CassR.Sunstein,Administrative Substance,DukeL.J,1991.607.类似的观点在美国行政法研究中已占据主流地位。
【参考文献】{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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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锦堂.《行政法总论之改革:基本问题》要义与评论[J].宪政时代,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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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翁岳生编.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德]Eberhard Schmidt-Ab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M].林明锵
等译.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9.
{10}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J].中国法学,2001,(5).
{11}朱新力,唐明良.法治政府建设的二维结构:合法性、最佳性及其互动[J].浙江学刊,2009,(6).
{12}余凌云.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J].法学家,2006,(5).
{13}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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