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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 “分”与 “合”

  

  本文认为,金东熙教授对于两种模式的归纳,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公法学界(英美法系国家似乎并不关注体系建构的问题)对于行政法各论体系构成的学术观点。如果把金东熙归纳的两种模式分别概括为系统分类法和职能分类法,那么,台湾地区学者黄锦堂教授将部门行政法分为规制行政法、给付行政法、计划行政法、内部行政法的观点,{8}(P187)德国学者施密特·阿斯曼教授将其区分为环境行政法、社会行政法、学术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观点,{9}(P124)中国大陆学者孟鸿志区分为行政调控法、经济管理行政法、科教行政法、信息产业行政法、社会行政法、治安行政法、外事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市场管理行政法的九范畴分类法,{10}(P61)以及宋华琳博士基于“中度抽象水准”提出的风险行政法、给付行政法、都市行政法等中间层学理体系,{6}(P59)以上各学说大致可归为系统分类法。而前述德国学者Munch教授的观点以及中国司法部推出的《中国部门行政法系列教材》区分为工商行政法、土地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环境行政法、海关行政法、审计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税务行政法、交通行政法等,则是采用典型的职能分类法。


  

  从表面上看,系统分类法所得出的行政法各论体系更像法学的学理体系,因为它在中观层次上对行政法各领域中“法的目的、结构及解释论上”的共通之处进行了整理;而直接以行政职能作为分类标准的处理模式则显得过于朴素,甚至给人以行政系统内部“培训教材”的感觉。但是,结合中国的法治和法学研究现状,笔者认为展开行政法各论研究的第一步应是建构“职能分类法”体系下的各论,第二步才是寻找“中度抽象水准”上的次级体系。其理由如下:


  

  其一,从大陆法系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离合关系”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各论“生”或“灭”的法理根源在于是否严格区分“法”与“事实”或者“应然”与“实然”。当行政法研究摒弃“事实”时,部门行政法便没有成长空间,而当重新认为“公法学应当设定事实描述场所”时,行政法各论才会勃兴。因此,行政法各论的主要功能恰在于行政事实的描述,例如对工商行政主体的职权设定、行为种类、政策设计、程序装置等的法规规定及其实践状态的描述,便构成了工商行政法的基础性内容。当然,透过事实描述之“实然”可以反哺行政法总论之“应然”,那是另外一个命题。总之,职能分类法所形成的体系显然更能发挥事实描述功能,因为在这种分类体系下,各部门行政法的具体外延能够更清晰地被锁定。而系统分类法之下的概念体系则因为其本身的抽象性而变得界限模糊,特别是对这一“中间体系”的归纳还不那么成熟的情况下,更会带来“事实描述”过程中的困惑,比如对“社会行政法”外延的理解,就是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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