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公法学介入政策话题具有其独门优势。[4]但应当注意的是,公法学进行事实描述和政策论辩的主要场所应在行政法各论。因为行政法总论具有其固定和自洽之精致体系,若过度扩大其内涵容量必将使其不堪重负。而作为行政法各论则没有任何“历史包袱”,它完全可以承担起为公法学提供事实描述和政策论辩场所的功能,这可能也是晚近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高度重视行政法各论并强调其独立性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吧。当然,通过行政法各论对于政策问题的关注,也可以反哺行政法总论。
实际上,中国公法学界对于部门行政法的独立性、重要性及其所承载的政策论辩功能也逐步予以认可并在一定范围内达成了共识。早在1990年代,即有学者在宏观层面指出:“与其大家都来全面地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而理论深度不够,倒不如各自致力于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的特定的某一领域搞深搞透,首先可以考虑将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诉讼法专论的研究分离开来,然后再逐步完成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分论的分离。”{4}(P75)稍后,更有学者以其在研究部门行政法及政府管制相关话题的切身体会,批评“当前,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过分偏重行政法总论和一般原则与制度,忽视部门行政法和具体的权力运作”。{5}(P36)近几年,学界对部门行政法的体认越来越深刻,这不仅表现为我国中青年行政法学者在警察、都市、教育、社会保障、食品、能源等部门行政法领域所取得的研究进展,{6}(P56)也体现在一些学者对部门行政法和行政法各论问题的自觉反思。目前学界普遍认识到,部门行政法研究将成为今后行政法理论研究关注的热点和新的知识增长点。
二、行政法各论的体系架构与内容取向
在厘清了行政法各论研究之重要性问题之后,余下的追问即:行政法各论的研究课题是什么?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难题是如何确立行政法各论在体系架构和研究取向上的独立性,亦即避免其研究内容成为行政法总论的简单演绎甚至翻版。换言之体系架构与研究取向将决定行政法各论的具体研究课题。
在行政法各论的体系构成方面,韩国知名行政法学者金东熙教授将其概括为两种模式:其一是分析有关行政作用的法令找出法的目的、结构及解释论上的共通之处,并以此为标准对行政作用进行一定类型的区分。韩国学者较多地采用这种分类方式,如金道昶博士将行政作用法分为秩序行政法、福利行政法、财务行政法、军事行政法等;李尚圭则将其分为秩序行政法、给付行政法、规制行政法、公用负担法、财务行政法等。其二是直接以重要的行政作用领域作为考察对象,这是德国学界通常采用的方法,如Munch教授将部门行政法分为公务员法、地方自治法、警察行政法、社会法、建筑行政法、环境法、道路交通法、水法、教育法、学艺法、新闻广播法、军事法。在金东熙教授看来,后者在行政作用法整体的系统性考察方面存在问题;但前者也并非全无瑕疵,在新的行政领域,如经济法、环境法等领域呈现相当独特的法律原理和制度,这些领域似不宜一贯适用系统分类方法。于是,金东熙主张一种新的混合模式,即在保留依据系统分类方法(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在对新行政作用的考察中,更注重有关实质性内容的考察,直接以该行政作用领域的全体为直接考察对象。在这种混合模式之下,金东熙教授将特别行政作用法分为警察行政法、给付行政法、公用负担法、地域开发及环境行政法、经济行政法、财务行政法等。{7}(P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