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立翻证免受刑事追诉为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外的规则。为保障证言的自愿、客观,同时防止侦查机关逼取证言的发生,应当确立被害人及其他证人改变证言免受刑事追诉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尚且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证人需要为此遭受刑事追诉,确实无合理解释。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害人、证人的任何翻证行为都不受追诉。对翻证行为应作具体的分析,主要以其翻证目的为依据,若翻证以诬告陷害、窝藏包庇等不正当目的为出发点,则必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若翻证仅因怜悯、同情或者受到胁迫而发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主体及程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证人,遭遇非法取证都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犯,都有权对此提出控告,并要求审查其合法性。而因其证言面临不利的当事人,若知道取证违法亦有要求审查的权利。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可以比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行为的规定进行制度设计。
5.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真正实行交叉询问。证人不出庭,关于人证的一切调查手段都未免流于形式。若无法进行真正的交叉询问,书面审理、庭前预断仍然会成为主流。学界关于此论述已多,本文只再次提出,以呼应前文。
【作者简介】
赵旭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注释】有学者认为,2010年6月13日两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第2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参见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这一点我们的大多数教科书在有关被害人陈述审查部分的阐述中都有所表现,具体可见刘玫主编:《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陈卫东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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