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领域内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损害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假冒之外,还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磺等商品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满,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显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与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将自己的商品假冒成他人的商品;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必具有欺骗性的故意,而不正当竞争却以欺骗性的故意为实质条件;3.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被侵犯的商标必须是事先已经注册,’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到的商标不必注册。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将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该行为明显地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将仿冒的商品或者服务误以为被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致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个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袋、装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磺,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们知道,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瑛等不是商标,但是它们具有与商标同样的作用,即区别作用,尤其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瑛更是如此。
商品的名称可分为一般名称或者普通名称.如收音机、自行车、手表等,和特有名称,如“章光101毛发再生精”等,就前者而言,是所有同类商品共有的名称,故不具有识别性和区别性,因此,不可能为任何生产者、制造者或服务者专有,可以为公众任意使用。但是,对于商品特有的名称,由于它具有典型的个性特征,能够为一般的公众所识别,并能够与其他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特别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就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就导致不正当竟争。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主要是指在一定的地区内为购买者普遍接受的商品之特有的销售包装。在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销售活动与购买者的购物环境有密切关系。购买者的购物环境一般包括货架、灯光以及众多的同类商品,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商品本身及其包装,即众多商品及其包装相互竞争的环境。一个好的销售包装就能在众多的同类商品相互竞争的环境中,以无声的推销员身份激发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当购买者见到其所熟知的包装时,便会产生购买欲望,因此,当他人故意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相同或相似的包装时,便会因消费者的误认而购买与其意欲购买的知名商品品质不同的商品,造成知名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公众利益的损害。